致:李長城
本單位于2025年8月8日擬向你送達履行行政協議決定書。因采用郵寄送達、直接送達、留置送達等方式均無法向你送達履行行政協議決定書,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向你公告《永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履行行政協議決定書》(見附件)。請于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履行以下義務:
一、從位于永春縣盛福新苑公租房A-213號房屋內騰空遷出并移交給永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二、當事人李長城支付永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止按109元/月計算的房屋租金3488元(109元/月×32個月),其中已交納的房屋押金300元可抵扣,目前尚欠房租3188元,并支付自2025年8月1日起至騰空移交租住房屋之日止按109元/月計算的房屋使用費。
三、當事人李長城支付永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支付尚欠租金房屋使用費之日止每日按2元計算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暫計算至2025年7月31日為1884元)。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永春縣保障性安居工程協調小組辦公室
永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代章)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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