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檢監測(縣級本級) 2025年9月11日,根據永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2025年餐飲環節監督抽檢計劃,福建賽福安全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受永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對永春縣劉培德牛肉館使用的“飯碗”和“湯碗”進行監督抽檢,經抽樣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基本情況如下:在2025年9月11日監督抽檢中永春縣劉培德牛肉館使用的“飯碗”和“湯碗”,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5年9月28日,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直接送達《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報告編號(分別為№:2025SFJC018994,№:2025SFJC018995),并進行現場檢查。我局認為當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本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其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措施。
二、抽檢監測(縣級本級) 2025年9月11日,根據永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2025年餐飲環節監督抽檢計劃,福建賽福安全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受永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對永春縣果果餐飲店(個體工商戶)使用的“飯碗”進行監督抽檢,經抽樣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基本情況如下:在2025年9月11日監督抽檢中永春縣果果餐飲店(個體工商戶)使用的“飯碗”,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5年9月28日,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直接送達《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報告編號№:2025SFJC018997,并進行現場檢查。我局認為當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本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其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措施。
三、抽檢監測(縣級本級) 2025年9月11日,根據永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2025年餐飲環節監督抽檢計劃,福建賽福安全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受永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對永春縣巖鈴餐飲店(個體工商戶)使用的“湯碗”進行監督抽檢,經抽樣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基本情況如下:在2025年9月11日監督抽檢中永春縣巖鈴餐飲店(個體工商戶)使用的“湯碗”,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5年9月28日,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直接送達《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報告編號№:2025SFJC018998,并進行現場檢查。我局認為當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本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其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措施。
四、抽檢監測(縣級本級) 2025年9月12日,根據永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2025年餐飲環節監督抽檢計劃,福建賽福安全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受永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對永春縣心雨餐飲店(個體工商戶)使用的“餐盤”進行監督抽檢,經抽樣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基本情況如下:在2025年9月12日監督抽檢中永春縣心雨餐飲店(個體工商戶)使用的“餐盤”,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5年9月28日,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直接送達《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報告編號№:2025SFJC019155,并進行現場檢查。我局認為當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本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其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措施。
五、抽檢監測(縣級本級) 2025年7月7日,根據永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2025年餐飲環節監督抽檢計劃,福建賽福安全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受永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對永春縣榮譽置業有限責任公司榮譽酒店內待使用的“生姜”進行監督抽檢,經檢驗,該產品所檢項目“噻蟲胺”含量檢測結果為0.49mg/kg(標準指標為≤0.2mg/kg),上述批次的“生姜”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噻蟲胺項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基本情況如下:在2025年7月7日監督抽檢中永春縣榮譽置業有限責任公司榮譽酒店內待使用的“生姜”(抽樣單編號:XBJ25350525371241994;檢驗報告:№:2025SFJC012688)經檢驗為不合格產品。2025年7月31日,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直接送達《檢驗報告》,并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1.現場未發現涉案批次“生姜”;2.當事人現場向我局執法人員提供了涉案批次“生姜”的進貨憑證、供貨商資質、合格證明文件。當事人對抽樣過程及檢驗結果均無異議,并于2025年7月31日,主動通過門店公告的形式對該批次生姜進行召回;因生姜用于菜品制作,消費者購買后當即食用完畢,未能召回。
當事人采購不合格“生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采購涉案兩批次食用農產品時有按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相關記錄及憑證真實、合法,記錄項目齊全,購進渠道合法、真實,可實現有效追溯。當事人充分履行了法律、法規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涉案兩批次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且按規定主動采取召回措施,至召回結束,無消費者反映食品安全問題,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發生食源性疾病,根據常識判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事項并非由食品經營者所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不合格“生姜”的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永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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