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現將《永春縣政府性投融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永春縣發展和改革局 永春縣財政局
2025年4月8日
(此件主動公開)
永春縣政府性投融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規定
為規范政府性投融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建立有效的監管機制,提高政府投資效益,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總則
(一)本規定適用于全縣范圍內使用各級財政資金及政府性債務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二)本規定所指工程變更,是指項目自工程施工合同簽訂之日起至通過交工或竣工驗收之日止,在實施階段所發生的對工程規模、技術標準、工作內容、工程數量、結構形式等進行的調整和修改。
(三)政府性投融資項目應當嚴格控制工程變更,設計文件一經審查通過,未有符合本文件規定的情形,項目單位不得隨意提出變更。嚴禁未經批準擅自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
(四)工程變更的條件
1.客觀上存在工程勘察偏差或設計缺陷及圖紙設計深度不夠的;
2.不可預見或不可抗力因素出現的;
3.為提高質量標準、加快進度、解決施工難題的;
4.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規定和建設需求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工程變更的范圍及內容
1.在已簽訂的施工合同范圍內的工程變更,包括:建設規劃、方案、標準、規模、內容等。
2.選用建筑材料、設備檔次等的提高、降低或更換以及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質量、性質、數量、種類或其他特性。
3.改變工程任何部分的路線、標高、位置或尺寸。
4.為完成項目需要追加的合同外的工程項目。
因材料價格因素造成工程單價調整,可按合同約定或上級部門指導意見執行。中標單位必須在中標后對工程量清單進行核對,如存在預算漏算的,項目單位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28天內審核完成,并一次性提供完整的清單核對資料報送縣財政部門,超過規定時限的,視為放棄。
二、工程變更的原則
如確需工程變更,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工程變更必須遵循“先批準,后變更”的原則。所有的工程變更均需按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進行工程變更施工,堅決杜絕隱瞞變更情況和肢解工程變更逃避審批的行為。
(二)工程變更必須遵循“先設計、后施工”的原則。堅持高度負責的精神與嚴謹的科學態度,若確需進行工程變更的,必須在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的基礎上,遵循“節約造價、確保質量、完善功能”的基本要求進行設計變更。
(三)工程變更必須遵循“強責任、嚴落實”的原則。項目單位作為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要強化責任意識,負責對工程變更進行有效控制、管理、審核及上報工作,嚴格落實工程變更批準意見,堅決杜絕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等違規行為。
三、工程變更的辦理程序
(一)工程變更的申報
工程變更由項目單位匯總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意見后,向行政主管單位提出工程變更書面報告。變更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變更的原因或依據;
2.變更的內容及范圍;
3.變更引起的工程量及合同價款的增減;
4.變更對工期等相關工作的影響;
5.必要的附圖(按規定需進行施工圖審查的設計變更,需提供審圖機構的審圖意見或專家組的論證意見)和現場照片;
6.工程變更費用估算表及計算資料;
7.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意見等。
(二)工程變更的審批
工程變更按工程項目中標價規模、單次變更金額、累計變更金額等情況,由項目單位會同施工、監理、勘察、設計等共同提出,并進行分類分級審批。具體如下:
1.工程中標價低于50萬元的項目
(1)單次變更金額低于工程中標價5%的,由項目單位會同施工、監理、勘察、設計等參建單位共同確認。
(2)單次變更金額達到工程中標價5%及以上的,經項目單位會同施工、監理、勘察、設計等參建單位共同確認后,報行政主管單位審批。
2.工程中標價達到50萬元且低于400萬元的項目
(1)單次變更金額低于工程中標價5%的,由項目單位會同施工、監理、勘察、設計等共同確認,并報行政主管單位審批。
(2)單次變更金額達到工程中標價5%及以上的,經行政主管單位初審,提出初審意見,提請項目掛鉤縣領導(如項目沒有掛鉤縣領導的報縣分管領導,下同)審批。
(3)若累計變更金額達到工程中標價10%及以上的,新發生的單次變更都要提請項目掛鉤縣領導審批。
2.工程中標價達到4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
(1)單次變更金額低于工程中標價3%的,由項目單位會同施工、監理、勘察、設計等共同確認,并報行政主管單位審批。
(2)單次變更金額為工程中標價3%-5%的,由行政主管單位提出初步審核意見,提請項目掛鉤縣領導審批。
(3)單次變更金額達到工程中標價5%及以上的,由行政主管單位牽頭,行業主管單位配合,組織相關的專家進行現場踏勘,對變更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科學性進行論證,提出變更的初步審核意見,提請項目掛鉤縣領導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確認后方可實施。
(4)若累計變更金額達到工程中標價5%的,新發生的單次變更都要報項目掛鉤縣領導審批;累計變更金額達到工程中標價10%的,新發生的單次變更都要提請項目掛鉤縣領導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確定。
3.以上所述單次變更金額是指單次變更所發生的相關增、減金額的絕對值之和,即增加額絕對值+減少額絕對值之和;累計變更金額是指歷次變更金額的絕對值之和。經項目單位認定無法實施或不宜實施的事項,項目單位應說明具體原因并經行政主管單位同意后,不計入變更金額。
4.工程建設過程出現應急、安全等情況,危及人身安全或工程相鄰財產安全時,項目單位可立即采取必要處理措施保證生命和工程質量安全,實施過程應收集相關的影像資料以說明情形,立即書面報告行政主管單位,并及時整理歸檔工程實際變更情況,事后應及時按照程序補辦相關變更手續。
四、工程變更的計量及支付
(一)工程變更項目的計量隨本合同段其他工程一起進行計量。若在工程量確認過程中發現審批結果與現場核實情況不相符時,對滿足本規定的不相符部分應補充完善變更手續,并待補充變更手續完善后與已完成的相關設計變更工程一并計量。
(二)工程變更增加造價的,增加的費用待項目結算審核后一并支付,工程變更減少造價的,減少費用在支付進度時相應扣減。
(三)工程變更造成工程量增減的,增加或減少的工程量計價辦法按照該項目的招標文件、施工合同執行。
(四)工程變更造成材料設備品牌或單價調整的,調整辦法按照該項目的招標文件、施工合同執行。
五、工程變更管理及相關單位職責
(一)工程變更的管理
1.發生工程變更時,必須嚴格履行申請、報批、備案手續。
2.各單位必須按批準的設計變更項目、范圍及內容組織施工,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突破已批準的設計變更的深度。
3.建立工程變更臺賬,由專人負責管理變更,變更的文件作為工程竣工資料的一部分。
4.各參建單位對于工程變更手續簽署意見時,對變更的原因、依據、增減工程量計算書、造價預算書等相關資料必須嚴格審查,意見必須明確,否則視為材料不全。
(二)主管單位的職責
行政主管單位負責審核變更條件,全面協調項目工程變更事宜;行業主管單位負責按照行業規范和要求指導項目工程變更事宜。
(三)項目單位的職責
1.項目單位為工程變更管理的主體責任單位,負責工程變更的具體銜接管理工作。
2.根據行政主管單位的批復,簽發工程變更通知。
3.項目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工程變更的匯總上報及變更資料的歸檔管理,負責工程變更實施及工程變更單價的初步審核工作。項目單位負責工程變更實施條件及變更總價的初步審核,督促、組織施工單位執行已批準的工程變更。
4.各項目單位項目負責人作為該項目變更的第一責任人,負責聯系、組織參建各單位對工程變更進行現場勘查、變更文件簽署具體意見、設計修改審查、轉發工程變更聯系單等具體事務,監督工程變更執行情況。
六、變更過程文件管理
(一)申報工程變更時,應將本次申請變更所發生的相關增減工程量全部包括在內、一次報審。
(二)工程變更的數量核定
1.工程變更的數量不得大于現場會勘核定的或工程變更審批確定的數量。
2.變更項目施工結束后,應由項目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施工單位施工員現場核實,對于重點部位、隱蔽工程應在施工階段現場核實,形成影像資料,按實際施工的數量進行計量,并及時形成書面會簽文件。
(三)工程變更組成文件
1.工程變更通知、主要闡明變更原因、依據以及有關的文件、圖紙、資料,變更費用確定的原則等。
2.工程變更聯系單、變更前后的圖紙或者專家論證材料,項目單位、施工單位、監理方面的會議、有關設計部門對變更的意見、設計修改通知單、施工單位的計算底稿及預算書、確定工程數量及單價的證明資料、照片及視頻資料等。
(四)變更文件管理
1.項目單位應安排專人負責設計變更日常工作,對變更文件進行審核,主要審核內容:檢查變更文件內容及附件是否齊全; 復核監理工程師所簽變更數量及金額是否真實,變更項目和變更理由是否合理,如有疑問必須到現場認真核實確認,并將有關部門的審查意見作為附件放入變更文件中。
2.相關變更文件要有設計單位明確意見(簽名蓋章)和監理工程師核實的變更數量和費用(簽名蓋章);
3.將已核查各項目工程變更情況和費用進行匯總,填寫《工程變更匯總表》(含電子表)作為附件,報行政主管單位備案。
七、工程項目變更須履行的責任
(一)項目單位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簽訂合同時,必須在合同中寫明項目變更事項按本規定執行。凡未按本規定實行變更審批的,均為無效變更,變更增加的費用不得納入結算審核。
(二)項目專業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和設計專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對簽認的變更真實性負責。項目單位、相關主管單位在對變更文件或資料的審查中發現簽認不實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三)嚴禁利用項目變更機會提高設計標準、降低質量安全標準、拖延工期、擴大規模,不得在項目變更中弄虛作假、謀取不正當利益或損害國家利益,由此造成的突破概算、延誤工期和工程質量事故,要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相應責任。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由行政主管單位或移交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附則
(一)本規定由縣發展和改革局、縣財政局等部門負責解釋。
(二)縣屬國有企業參照本規定執行。工程變更項目按要求需報泉州市及以上行業主管單位審查論證批準的,按上級主管單位相關規定辦理,可不再按本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三)本規定未明確事宜,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如施行期間與國家、省及有關上級部門出臺新規定、新政策相沖突的,以國家、省及有關上級部門的規定為準。
(四)本規定自2025年4月8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