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施永春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組織社會穩定性風險評估、土地現狀調查,現就永春縣2025-20號地塊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擬征收土地的項目名稱、位置、目的
永春縣2025-20號地塊,位于蘇坑鎮嵩溪村。本次征收集體土地用于永春縣2025-20號地塊,為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二、擬征收土地權屬、地類、面積
擬征收蘇坑鎮嵩溪村集體土地0.4831公頃,其中:水田0.3727公頃、旱地0.0261公頃、其他農用地0.0731公頃、交通運輸用地0.0112公頃。擬征收土地0.4831公頃使用權人為嵩溪村集體經濟組織,未承包到戶。
三、補償標準
根據《福建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調整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閩自然資發〔2023〕53號)以及《永春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永政文〔2023〕80號)的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乘以地類調整系數計算。蘇坑鎮嵩溪村征地區片綜合地價57萬元/公頃,地類調整系數分別為耕地1.0、田坎1.0、建設用地1.0。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構筑物等補償標準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被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的批復》(泉政函〔2024〕81號)以及《永春縣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永春縣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永政規〔2024〕4號)文件執行。該項目未涉及房屋拆遷。
四、安置途徑
1.涉及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貨幣補償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圍內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被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的批復》(泉政函〔2024〕81號)以及《永春縣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永春縣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永政規〔2024〕4號)文件補償安置。
2.本次征地無需安置農業人口。根據《福建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177號)規定,符合《永春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縣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障資金籌集管理工作的通知》(永政文〔2018〕151號)、《永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縣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障資金籌集管理工作的補充通知》(永政辦〔2019〕64號)等規定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納入養老保障范圍,實行統一管理,統一籌資標準,統一養老保障待遇,由當地鄉鎮、社保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
3.被征地農民就業保障按照《永春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永春縣被征地人員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暫行規定的通知》(永政文〔2011〕175號)等規定執行。
五、異議反饋
擬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照《村民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召開會議,充分征求各權利人意見,并討論研究決定。擬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如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應當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異議或提起聽證申請。
六、補償登記
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擬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到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辦理補償登記。
永春縣人民政府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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