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10101-0200-2025-00008
- 備注/文號:永政辦規〔2025〕1號
- 發布機構:永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6-02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永春縣重大公共工程跟蹤審計實施辦法(試行)》已經永春縣政府常務會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永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5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永春縣重大公共工程跟蹤審計實施辦法(試行)
為加強重大公共工程的跟蹤審計監督,規范跟蹤審計行為,防范政府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規范投資審計工作的意見》(審投發〔2017〕30號)等法律及相關規定,參照《泉州市本級重大公共工程跟蹤審計暫行規定》(泉政辦規〔2025〕3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跟蹤審計目標及范圍
(一)通過對重大公共工程全過程跟蹤審計,堅持法治理念,以問題為導向,及時揭露工程建設管理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風險隱患,嚴格制度約束、控制成本、防范風險,牢固樹立績效理念,注重項目的投資效益,更好地服務保障我縣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二)本辦法所稱重大公共工程項目,是指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關系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包括:
1.全部使用預算內投資資金、專項建設基金、政府債務資金等財政性資金的項目;
2.未全部使用財政資金,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或者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項目;
3.項目建設單位為事業單位、國有或者國有控股企業的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建設項目等公共投資項目。
二、跟蹤審計項目管理
(一)審計機關在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時,應當按照突出重點、合理安排、確保質量的原則,根據縣委審計委員會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從全縣重大投資項目庫中,特別是涉及民生的重大投資項目,重點對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列入年度重大公共工程跟蹤審計項目計劃,并做好不同年度之間審計項目計劃的有效銜接。
(二)審計機關應當會同發改、財政等有關部門,建立公共工程的信息共享和協作配合機制;發改、財政部門應當每季度初將上季度財政投資項目的立項、預算審核、結算審核等數據完整報送審計局;審計部門要專人負責,建立重大公共工程管理臺賬,并動態更新。
三、跟蹤審計主要內容
審計機關開展重大公共工程跟蹤審計,重點關注項目的前期、實施、竣工交付等階段,聚焦項目建設程序、招投標、投資控制和資金使用、項目建設管理、設備物資采購、工程造價、工程竣工決算、投資績效等環節。主要審計以下內容:
(一)項目建設程序情況,包括是否按照規定程序辦理立項、用地、規劃、施工、環保、消防等行政審批手續;
(二)項目招投標管理情況,包括是否規避招標、虛假招標、串通投標、違規評標,違規設置限制性條款,以及合同條款設置不合理、中標后修改合同實質性條款、簽訂虛假合同等;
(三)投資控制和資金使用情況,包括概算、預算、變更、結算等全過程政府投資控制,建設規模和標準是否符合概算,概算調整和項目變更是否辦理審批手續,資金是否按照規定及時撥付,撥付手續是否完備等;
(四)項目建設管理情況,包括內部控制制度是否規范、健全,是否符合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的要求等;
(五)設備物資采購情況,包括是否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或企業內部控制制度規范采購行為,采購的數量、規格、型號、價格是否合理等;
(六)工程造價情況,包括合同計價條款、項目進度款支付和辦理結算是否符合工程計量、計價法律法規,工程款計量計價的依據是否真實、充分等;
(七)工程竣工決算情況,包括竣工驗收后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是否及時、程序是否合規、結果是否真實等;
(八)投資績效情況、以往年度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情況以及其他需要重點審計的事項。
對前款所列事項可以全面實施審計,也可以選擇若干項實施審計。
四、審計機關職責
(一)審計機關對重大公共工程實施跟蹤審計,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被審計單位財務會計、業務和管理等資料以及相關的電子數據、計算機信息系統等;
2.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與重大公共工程跟蹤審計有關的事項;
3.在有關證據資料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采取暫時封存等措施;
4.發現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或資金管理使用行為且制止無效時,通知財政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直接相關的款項,責令被審計單位暫停使用已撥付的款項;
5.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權。
(二)審計機關應當不斷優化工程審計干部隊伍結構,加強培訓,提升業務水平。應當不斷探索創新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全面采集和運用與重大公共工程建設相關的數據信息,提高跟蹤審計效率。
(三)審計機關在審計中認定被審計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除在審計報告反映有關事項外,還應當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
1.多計或少計工程款項的;
2.侵占、挪用、轉移、截留建設資金或者基建收入的;
3.虛列建設成本或者隱匿結余資金的;
4.應計、應繳而未計、未繳各種稅費的;
5.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在重大公共工程跟蹤審計中發現被審計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按規定移送有關主管機關、單位處理、處罰的,審計機關應當依法移送:
1.項目建設相關環節應招投標而未招投標的,或者存在違法分包、轉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
2.擅自調整建設標準的;
3.擅自增加投資概算及未經批準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
4.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未按照規定程序進行的;
5.設備和材料的采購、保管、使用手續不完備,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
6.因勘察、設計單位的責任造成預算嚴重失控的;
7.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編制虛假工程造價文件,或者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價,或者串通虛報工程造價的;
8.相關參建單位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重大公共工程資金的;
9.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審計機關在對重大公共工程實施跟蹤審計時,應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得參與重大公共工程建設決策和審批、征地拆遷、工程招標、物資采購、質量評價、工程結算等管理活動。
五、被審計單位及參建單位職責
(一)被審計單位和與重大公共工程直接有關的代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招標代理、采購、供貨等參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和要求,向審計機關提供與審計內容相關的全部資料(含電子數據),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二)被審計單位和相關參建單位違反本規定有關要求,拒絕、拖延提供相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或者拒絕、阻礙審計,或者不執行審計決定的,由審計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三)被審計單位應當履行建設單位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基本建設制度,嚴格遵守相關合同約定,不得以審計結果作為付款依據,或者以接受審計為由拖欠賬款。
(四)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各被審計單位要切實履行整改主體責任,及時向審計機關反饋整改情況,并接受審計部門的全程跟蹤監督。
六、政府有關部門職責
(一)主管部門應當履行項目管理責任,對項目立項、預算執行、合同審核、建設管理、資金管理、財務核算等全流程加強監管。
(二)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大公共工程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向審計機關提供與本單位、本系統履行職責的相關資料(含電子數據),依法配合審計機關實施審計。
七、保障措施
(一)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法聘用符合法定資質和具有良好信譽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聘用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審計重大公共工程跟蹤審計。聘請社會中介機構或聘用專業人員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二)依法參加跟蹤審計的社會中介機構對其出具審計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并獨立承擔民事、刑事責任。
(三)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中介機構和聘用人員的日常管理和審計質量審核管控機制,加強對社會中介機構和聘用人員的考核與管理。在審計過程中如發現中介機構或聘用人員存在審計質量問題或者違反工作紀律、廉潔紀律、保密紀律等違紀違規行為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責任。
八、附則
(一)本文件由永春縣審計局負責解釋。
(二)本文件自2025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 6月2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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