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縣近期出臺了《永春縣教育局關于印發永春縣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規定(試行)的通知》(永教人〔2021〕24號),現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為深入推進實施教育部等七部門《關于加強和改進新時代師德師風建設的意見》,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全省教育系統師德專題教育實施方案》和《泉州市教育局關于健全長效機制加強新時代中小學幼兒園師德師風建設的通知》《泉州市教育局關于印發<全市中小學師德專題教育實施方案>的通知》有關要求,進一步加強教師職業道德建設,規范教師職業行為,保障教師、學生的合法權益,維護教師隊伍形象,結合我縣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實際,制定《永春縣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規定(試行)》。
二、主要內容
處理規定主要內容包括違規行為、違規處理及權限、處理程序、處理結果使用、附則等相關規定,具體如下:
(一)違規行為
1.應予處理的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包括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體罰或變相體罰;從事有償補課行為等15項違規行為。
2.本規定所稱有償補課行為是指在職教師以學生為對象從事課外輔導、補習、托管等有償服務行為。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禮品禮金等財物及其他不正當利益均屬有償范圍。
同時,規定“以本人或以他人名義擅自舉辦各類收費培訓班、補習班、輔導班、提高班的;或參加其他教師、家長、家長委員會等組織的有償補課、有償家教等行為的;或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有償補課。”等10項行為(詳見“二<二>條”)的均視為從事有償補課。
3.文件明確規定,在職教師對學生無償開展課業輔導或為親戚朋友提供托管服務的,人數應控制在3人及以下;超過人數的,須事先向學校申報備案。超過人數且未向學校申報備案的,均認定為有償補課。
(二)違規處理及權限
1.本規定所稱處理包括處分和其他處理。在職教師凡有違反以上行為的,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及違法犯罪的,及時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在職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處理。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被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及學校(單位)查實的,責令其停止違規行為,清退違規所得費用,并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或其他處理。政紀處分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其他處理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處理。
3.在職教師從事有償補課行為的處理。在職教師有本規定所列舉的有償補課行為,被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及學校(單位)查實的,責令其停止違規行為,清退違規所得費用,并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或其他處理。政紀處分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其他處理按人數較少(5人及以下)、對于人數較多(5至10人)、對于人數多(10人以上)予以不同的處理。
在職教師因有償補課被處分后不思悔改,再次參與有償補課(不設期限),一經查實,給予從重處理;被給予開除處分的,不得重新被聘為本縣公辦、民辦學校教師。
學校(單位)中層及以上干部從事有償補課的,除按規定處理外,根據管理權限,由主管部門或學校(單位)給予免去中層及以上職務;合同教師、學校自聘人員或見習期、試用期未滿的新教師從事有償補課的,直接解除聘用合同;一級達標學校、縣直學校、城區鎮區學校、實驗性小學、中心小學教師從事有償補課的,一律調離本校且不得到以上類型學校;其中,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視專業情況實施。
對存在嚴重違紀、敗壞師德行為的教師,應從嚴從重處理,給予降低崗位等級及以上處分,直至給予開除處分。
4.給予教師處理分別按警告和記過處分、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開除處分以及給予批評教育等其他處分分別給予權限的界定。
(三)處理程序
1.學校(單位)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教師存在本規定所列舉的違規行為,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形成書面調查報告,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教師的陳述和申辯,聽取學生、其他教師、家長委員會或者家長代表意見,并告知教師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于擬給予降低崗位等級以上的處分,教師要求聽證的,擬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2.給予教師處理,應當堅持公平公正、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應當與其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3.處理決定應當書面通知教師本人并載明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期限及申訴途徑等內容。
4.教師不服處理決定的,可以向縣教育局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向縣教育局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對教師的處理,在期滿后根據悔改表現予以延期或解除,處理決定和處理解除決定都應完整存入人事檔案及教師管理信息系統。
(四)處理結果使用
1.受政紀、黨紀處分者,其工資待遇、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年度考核、教師資格注冊等按照法律法規或制度規范處理。受其他處理者,其工資待遇、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年度考核、教師資格注冊等按《處理決定》執行。處分和其他處理期間不能參加各類評優評先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情節嚴重的,按《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
2.享受政府特殊津貼者、特級教師、優秀教師、正高級教師、教壇新秀、教學能手和教學名師、學科帶頭人、骨干教師等各級各類名教師(含后備人選、培養對象)有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按程序取消或者建議有關部門取消其榮譽稱號或任職資格(培養資格)。
3.教師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教師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喪失教師資格。
(五)監督和追責
1.學校(單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師德師風建設管理職責,縣教育局按視情節輕重采取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等方式嚴肅追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情節特別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取消學校(單位)年度內評先評優資格或者撤銷相關榮譽稱號,取消學校(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學年度內評先評優資格,直至年度考核確定為不合格。
2.學校(單位)不履行有償補課治理職責,對學校(單位)和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3.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社會培訓機構聘用在職教師從事有償補課行為的,由縣教育局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并納入年度考核業績、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處理。
4.在職教師有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跡象但未查實的,實行違反職業道德行為預警登記制度,下發提醒通知單,并作為今后監督管理的重點對象。
(六)附則
1.本規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以往相關規定自行終止。如上級出臺相關規定的,則從其規定。
2.本規定由永春縣教育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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