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支農資金管理的意見》等有關精神,為規范支農資金管理、提升使用效益、保障資金安全,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為鄉村振興提供制度保障。
二、暫行規定實施期限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
三、主要內容
(一)支農項目資金定義:指中央、省級、市級財政轉移支付用于農業產業發展、鄉村振興等特定用途的專項資金,涵蓋糧食生產補貼、耕地保護、農機購置、種業創新、水利工程等20余類項目,以及縣級預算安排的:高標準農田建設、農業保險等專項補助。
(二)支農項目資金分配使用原則
1.統籌兼顧,保障重點。農口部門項目資金重點向現代農業、特色產業和農民增收項目傾斜;重點向廣大人民群眾最關心的涉農、民生方面的水利、林業項目傾斜;重點向鄉村振興、新農村建設、農業科技創新、扶貧開發、生態建設、規模化集約化的龍頭產業行業企業傾斜。
2.規范管理,正向激勵。以績效為導向,強化項目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及結果應用。
3.公開透明,專款專用。推進資金申報、分配、使用全流程信息公開,確保資金專項使用。
(三)財政部門、農口主管部門職責
1.縣財政局:負責資金預算分解、審核撥付、監督檢查,牽頭制定管理辦法,指導項目實施與績效管理,審核政策執行情況并查處違規行為。
2.縣農口主管部門:編制年度預算、建設項目庫,確定資金分配方式與績效目標,組織項目申報、審核及驗收,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大額資金分配需報縣政府分管領導同意。
(四)項目庫建設
各農口主管部門每年3月底前完成項目庫建設并報備,入庫信息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內容、績效目標等。補助類項目從庫中擇優安排,同一農業企業當年已獲中央、省、市級補助的,原則上不再安排縣級資金(重點項目及上級規定配套的除外)。
(五)項目申報、實施、公示、驗收
1.申報管理:發布《項目申報指南》,明確條件、補助標準等,杜絕重復申報。農口部門可委托鄉鎮組織申報,鄉鎮對項目真實性負責。單筆補助5萬元及以上的農業主體需賬務健全。
2.實施管理:有條件項目實行招投標制、監理制等。涉及農民補貼的項目實行公示與資金直撥結合機制。財政補助資金原則上用于近1年內實施且當年10月30日前完工的項目(特殊情況可由主管部門與財政部門會商延期)。
3.公示制度:上級規定需公示的項目在縣級網站和鎮村公示欄公示;其他項目可邊公示邊實施,小額項目或有特定補助對象項目可通過健全內控制度替代公示。
4.驗收管理:項目完工后單位自驗,鄉鎮推薦的項目原則上由鄉鎮組織驗收,縣級部門抽查。驗收組至少3人,需實地核查并出具報告。單項補助50萬元及以上且比例達50%的重大項目需竣工決算評審或審計。驗收后資產按權屬入賬并落實管護制度。除上級文件明確規定需聯合驗收的項目外,財政部門作為監管部門原則上不參與項目驗收工作。
(六)資金分配、撥付、績效評價
除上級文件另有時間節點規定外,農口主管部門需在收到上級專項資金指標60日內完成項目批復,資金分配采用項目法和因素法,逐步提高因素法占比。同類型同范圍項目原則上統一補助標準,農業主體申報非公益性項目自籌資金不低于財政補助(上級另有規定除外)且不得重復申請。
各主管部門資金撥付可根據實際情況采用預撥制、按項目實施進度撥款、先建后補等方式及時分解下達財政資金(其中縣級預算資金上半年下達率不低于60%,原則上10月30日前全部下達)。納入當年度福建省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管理清單的項目需在資金撥付后5個工作日內錄入鄉村振興(扶貧惠民)資金在線監管系統。
項目驗收后30日內完成資金撥付,實際工作量不足的按實補助,多撥資金由主管部門收繳、需重新分配的項目資金商財政部門確定;涉農補貼通過“一折(卡)通”直補農戶;嚴禁滯留救災及民生類資金。
為避免重復貼息,農口各部門貼息資金在撥付之前應對補貼范圍內的利息單原件加蓋印章明確已貼息。
專項資金實行全過程績效管理,農口部門需制訂績效考評指標體系并開展監控評價,財政部門將績效結果作為資金分配重要依據,建立獎優罰劣的分配機制。
(七)監督管理
1.嚴禁擠占、截留、挪用、騙取資金,項目資金需及時撥付,不得滯留鄉鎮。
2.項目實施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內容,確需調整需報主管部門審批。
3.申報單位虛報材料、重復申請資金的,追回資金并禁止3年內申報;涉黑、涉惡、失信對象禁止參與申報,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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